《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管理

来源:东方财富   阅读量:7341   

各类人身保险产品将迎来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日前,银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团体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所谓人身保险产品是按照险种进行分类的,包括人身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限分,包括1年及以上的寿险和1年及以下的寿险

《办法》要求,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是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尹保信等机构是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对于决定停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作出停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名称,停售时间,停售原因,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办法》还特别提到,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符合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的投保渠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对于信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其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外,其他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人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在监督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对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产品信息披露

存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编制,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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